引言
埃及地处欧、亚、非三大洲的交界处,扼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要冲,对开拓这几大洲市场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苏伊士运河走廊是连接南海、印 度洋至红海、地中海的枢纽,因而埃及对接“一带一路”倡议有着天然的地理优势。作为最早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之一,埃及与中国的经济联系愈发紧密。中国企业在埃及参与了多个标志性项目,如埃及新行政首都中央商务区项目、中埃·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以及斋月十日城铁路项目等。这些合作项目不仅促进了中埃两国的经济发展,也为当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推动了区域经济的繁荣。如何更好更便捷地加强与埃及的经贸合作?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尝试为中国企业提供在埃及投资营业的相关应知。
一、贸易和投资主管部门
埃及贸易与工业部(简称贸工部,MTI)为埃及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该部全盘管理埃及涉及贸易和工业生产的活动,下辖工业发展局(IDA)、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及管控的进出口控制总局(GOEIC)、管理在埃及境内外举办的展览的展览和会议总局(EECA)、负责向各国派遣贸易代表的商务服务署(ECS)、负责出口促进的出口发展局(EDA)、出口促进银行(EBE)、负责反倾销、反补贴等工作的贸易救济局(TRS)等机构。除了上述国家机构之外,埃及出口信贷担保公司、出口发展银行等半官方性质的机构也在埃及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埃及贸易与工业部下属的工业发展局在埃及工业生产活动中起到主要管理作用,这是因为2017年的《工业许可法》赋予工业发展局实施该法、统筹管理和规划全埃及工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具体而言,工业发展局的职责还包括审批工业许可、管理工业区和协调工业用地等。为了充分给予工业发展局活动权限、推动埃及工业计划落实和工业发展,2018年埃及政府更是通过立法授予了IDA独立的公共经济实体地位。由此,IDA可在央行开设独立的部门账户,预算独立且直接接受中央审计部门监督,而且盈余可以跨年累计;工业发展局也有权限从国有资产中划拨土地或其他资产用于行政活动,与外界经济实体签署合同展开合作。
除了贸易与工业部下属的部门之外,值得关注的埃及投资和贸易管理部门还有投资最高委员会和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投资最高委员会是由总统批准组建和担任负责人的政治和经济组织,但这个机构目前较少公开活动。埃及投资事务的主要管理机构是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它直接向内阁和总理负责,全盘负责与公司注册和授予许可相关的所有工作。该机构总部设在开罗纳赛尔城,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局、办公室或代表处等机构;除此之外,该局还在全国设立了11个投资者服务中心,旨在便利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外商投资法律摘要
2017年第72号《投资执行条例》是埃及最重要、最实用的投资法规,该条例由133条组成,分为5章:与投资者、投资者服务中心、投资、技术和自由区有关的一般规定、便利和激励措施,以及投资环境的监管。
新投资法执行条例的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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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埃及共和国进行的所有投资均应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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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保证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与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类似,部长会议决定在适用互惠原则时确定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可作出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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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金不得受到任何任意措施或歧视性决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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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在项目期间给予非埃及投资者在埃及共和国的阿拉伯居留权,但不影响有关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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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尊重和执行其缔结的合同,以欺诈、欺诈或腐败为基础建立的投资项目不应享有《投资法》规定的保护、保障、利益或豁免,所有这些都应由主管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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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项目事务有关的所有决定均应说明理由,并应通知有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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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不得国有化。
《埃及投资法》为老牌公司提供了一套激励措施,禁止国有化、没收和冻结资产,禁止政府干预公司产品定价,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在应用现有激励措施的同时定义了一套新的激励措施,提供了解决投资纠纷的新方法,并实现了有助于消除官僚主义和简化经商程序的程序改革,以提高透明度并确保机会均等。
其最关键的利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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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融资:通过促进普惠金融,为中小企业的增长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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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于开展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选择,以方便注册程序和许可证批准的颁发。最近的行政改革促进了投资程序,并减少了颁发投资许可证、购买土地和获得公用事业服务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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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激活一站式服务系统:一站式服务系统在新法律中通过权力下放得到有效实施,此外,相关当局的一些代表在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存在,使他们能够签署投资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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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的认证办公室:私营部门的第三方将首次协助政府,并通过这些独立的认证办公室审查投资者的许可批准申请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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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已经建立了机制,以确保投资者的财产不被国有化,不执行任意或歧视性的决定或滥用权力,因为除非根据法院裁决,否则项目不得被国有化、保护或冻结,法律还通过一些委员会,如解决投资争端部长级委员会、解决投资争端部长级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启动对投资者保护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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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竞争力:加强了竞争力,消除了垄断,鼓励了治理和透明度,最重要的是,制定了明确的审批程序时间表; 埃及的投资法是朝着消除繁文缛节和减少官僚主义迈出的革命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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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澄清了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善政规则,并界定了最高投资委员会的作用和权力,该委员会负责根据埃及的社会和经济目标制定投资政策和战略。
三、外商投资组织形式
埃及《公司法》规定了多种外商投资形式,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组织形式选择。具体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埃及的《公司法》对外国投资者政策较为宽松,允许外国投资者全资持股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低于2人不多于50人,但此类公司必须聘请至少一名埃及管理层人员;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埃及施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注册前全额交齐。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兼具效率和活力,中小型投资项目适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绝大部分在埃外国投资者都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投资。但值得注意的是,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类似,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公开发行股份募资,不允许经营金融类业务。
(二)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如果想要公开募股乃至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开展大中型投资项目,那么股份公司比较符合需要。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埃及《公司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全资控股股份公司。但该法也对股份公司组织结构和资本金提出了较高要求:在实质条件上,埃及的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至少在3人以上,公司须成立包含至少3名董事的董事会,董事总人数为奇数以代表股东行使公司决策权,且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5万埃镑;在程序条件上,股份公司在商业注册处(隶属于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注册时需提交数额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10%的银行存款证明,并需要在五年内全额缴齐。
(三)简单合伙公司(Simple Partnership Company)。埃及《公司法》关于合伙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类似:该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两种合伙企业均不享有独立法人地位;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要求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该类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值得关注的是,在埃及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合伙公司,但没有管理公司或代表合伙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的法定权限,其股份比例更是不得超过49%,由此可见埃及对外国投资者参与合伙的限制较为严格。
(四)外国分支机构或分公司(Foreign Branches)。埃及《公司法》允许外国公司在埃及开设法定代表人为外籍的分支机构,一般可以从事建筑工程和其他类似的承包工程,不过该法也要求此类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埃镑或等值外币,并且须存入埃及商业银行作为押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想要在埃及开展建筑承包,须在埃及建筑承包商联合会注册。
(五)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公司法》允许想要在埃及进行市场研究和投资生产的可行性研究的外国公司在埃及设立代表处,但这类代表处不被允许从事任何实质性商业活动,研究过程结束就必须关闭。
(六)特许经营(Franchising)。埃及法律认可知识产权或财产特许经营方式,这不仅是因为埃及早在2002年就已经自行立法通过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而且该法使埃及全国都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使特许经营协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通行规范接轨。除了上述国际协定之外,埃及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更签署了《马德里保护贸易和工业商标的国际公约》(Madrid Protocol)等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因此埃及有关特许经营的规范较为完善。而根据埃及的所得税有关法律,特许经营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20%的特许权使用税,不得抵扣。但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接收者母国与埃及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税率通常会有所降低。
四、税收优惠激励措施
埃及法律以三种不同形式提供投资激励措施,包括一般激励措施、特殊激励措施和额外激励措施,具体如下:
(一)一般激励措施
除在投资自由区制度下建立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均享受以下优惠,即:
1.公司和机构的注册合同、信贷便利和与其业务有关的抵押合同,自在商业登记处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印花税、公证费和登记费。
2.设立公司和机构所需的土地登记合同应免征上述税费。
3.1986年第186号法颁布的《免税法》第4条关于统一征收关税的规定,即征收关税的统一类别为2%,即价值的百分之二,适用于受《投资法》规定约束的公司和机构,适用于其成立所需的所有进口机械、设备和装置,这一统一类别也适用于从事公用事业项目的公司和机构进口的所有机械、设备和装置,包括建立或完成这些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装置。
4.在不违背1963年第66号法律颁布的《海关法》规定的临时放行规定的情况下,受《投资法》规定约束的工业性质的投资项目应有权进口模具、模具和其他类似性质的生产要求,无需缴纳关税,以便在制造其产品时暂时使用它们,然后再出口到国外,在国外放行和返回应根据到达单据进行,但入境和再装运文件应记录在管理局为此目的准备的记录中,并配合财政部要求。
(二)特殊激励措施
《投资法》施行后依照国家投资规划设立的投资项目,应当给予应纳税净利润折扣形式的投资奖励,具体如下:
1. A类型折扣,即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五十(50%)
该类型主要包括根据投资规划、中央公共动员和统计局(“CAPMS”)发布的数据和统计数据以及《投资法执行条例》规定的这些地区的投资活动分布情况,被指定为最需要发展的地理区域建立的项目。
2.B类型折扣,即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三十(30%)
该类型根据投资规划的分布涵盖埃及的其余地理区域(最需要发展的地理区域之外地区),涉及以下项目:
(1)根据《投资法执行条例》规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2)中小企业;
(3)依赖或生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
(4)根据SCI决议列出的国家和战略项目;
(5)根据SCI决议列出的旅游项目;
(6)根据有关部长、电力事务部长和财政部长的联合建议,根据总理的法令列出的发电和配电项目;
(7)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地理领土以外出口其产品的项目;
(8)汽车制造及其供应行业;
(9)木材、家具、印刷、包装和化学工业;
(10)抗生素、肿瘤药物和化妆品行业;
(11)食品、农作物和农业废弃物回收行业;和
(12)工程、冶金、纺织和皮革行业。
根据2005年第91号法律颁布的《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投资奖励不得超过在从事活动之日之前支付的资本的百分之八十(80%)。折扣期不得超过自参与活动开始之日起七年。
3.对于根据《新投资法》第11条确定的从事工业活动之一的投资项目,其优惠百分比为35%-55%,具体规定如下:
(1)投资项目或其扩建项目在业务开始之日之前,应至少依赖其50%的外币融资;上述投资项目应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六年内开始运营。根据部长会议的法令,该期限可延长六年。
(2)从事根据本条确定的任何工业活动的投资项目,应给予纳税申报中已缴纳的税款价值的35%至55%的现金奖励,用于支付所得收入投资项目或其扩建业务。
(三)额外激励措施
在特定条件下,主管部门可给予投资者额外优惠,具体如下:
(1)经财政部长同意,允许为投资项目进口或出口设立特别海关入境口岸;
(2)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如果在土地移交之日起两年内开始生产,则国家应全部或部分支付投资者在向退款提供公用事业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金额为分配给工业项目的土地价值的百分之五十(50%);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费分配土地用于某些战略活动;
(4)为投资项目提供住所;
(5)国家支付在提供人员技术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费用。
信息来源:
1. Establishment Laws
https://www.investinegypt.gov.eg/english/pages/LawsAndRegulations.aspx?CategoryId=3#1
2. Invest in Egypt
https://www.investinegypt.gov.eg/English/Pages/default.aspx
3. MTI homepage
http://www.mti.gov.eg/English/Pages/default
4. IDA homepage
http://ida.gov.eg/webcenter/portal/IDA
5. General Authority for Investment and Free Zones
https://www.gafi.gov.eg/English/Pages/default.aspx
6.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埃及(2021年版)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aiji.pdf
(来源:北京贸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