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的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商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中国不断扩大进出口规模,与全球各地贸易伙伴合作密切。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推进,中国与共建国家的贸易合作加深,贸易结构优化。中国企业在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法律风险。”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事务部主任肖登国在日前举办的中国贸促会商法大讲堂上,围绕国际贸易中涉外合同的风险防控问题进行了介绍。
肖登国介绍说,中企参与国际贸易时,首先需要重视合同主体和合同语言风险。企业签订主体应包含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一般应放在合同的开头作为主要内容。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慎重仔细核实对方代表的身份与授权范围,即使不是第一次合作,也必须要进行核查。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达应当清楚和精确,例如产品描述、付款方式等。合同中任何约定不明的条款,合同双方都可能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一批货物本来约定发往上海港口,但合同上只写了运输至中国港口,导致对方发到中国香港港口,造成重大损失。
其次,贸易术语风险容易被忽视。肖登国表示,外贸行业经常与各种贸易术语打交道,但很多贸易术语只是国际惯例,不必然具备法律效力。同时,新惯例的推出不意味着旧版本自动失效。所以,企业需要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贸易术语所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及版本年份。
再次,尽量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质量要求和货物检验流程。肖登国称,交易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出口商品需要符合“哪个”国家的标准,如出口国标准、进口国标准、行业标准、国际通行标准;出口商品外观、数量及隐蔽瑕疵的检验、异议期和进口商的通知义务;发货、收货及出现质量问题时的共同检验机构;产品规格书、标准及技术要求说明并附图等。卖方作为质量保证义务的负责人,应尽量明确买方检验时间、检验方式、检验效力、检验结果通知的时间和方式等。对于买方而言,在明确质量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到货检验、安装调试、质量保证期来保证货物的质量,以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在出口装运前进行自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并约定将检验报告作为卖方要求付款时出具的单据。
最后,约定违约条款争议和解决方式。肖登国表示,正式的合同中,违约条款是约束合同双方的一大重要条款。特别是在外贸合同中,双方规定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违约条款一般包含“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但如果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所以订立索赔条款时,尽可能详尽清晰细致。罚金条款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一般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来解决。如果要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贸易双方须提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例如,约定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终止等,适用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其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