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液晶面板(带GOA电路)”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4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液晶面板(带GOA电路)”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液晶面板(带GOA电路)”商品归类决定.doc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13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以液晶显示器为代表的一系列平板显示装置,虽然发光原理各不相同,但在最重要的信号处理问题上,均遵循着“视频信号输入——信号处理/解码——驱动点亮屏幕”这一原则。在硬件上以接口电路板、信号处理/解码电路板和驱动电路板与之对应。因此作为2022年新增品目的85.24,以是否带有驱动电路作为区分旗下两个子目8524.1和8524.9的标准。
2015年前后,企业为了削减边框尺寸,降低制造成本等需求开发出了GOA(Gate Driven on Array)技术,即直接将原来做在电路板上的行驱动电路的一部分(用作移位寄存器的栅极电路)移植到液晶玻璃面板上,实现了企业降本增效的需求。该技术延续至今,已经成为包括液晶面板在内多种平板显示面板的主流生产工序。但是由于在玻璃上制作电路的难度较大,能够进行移植的电路比较简单,无法将完整的驱动电路全部制作在玻璃基板上。
由于现行的85.24项下子目是以驱动电路“有/没有”两个状态作为标准,经征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意见,明确商品属性如下:“液晶显示模组中的控制电路通常指时序控制芯片、Boost转换器、储存电容器和像素电容器等;驱动器通常指驱动芯片,包括源极驱动芯片和栅极驱动芯片。GOA(Gate Driven on Array)技术通过在阵列基板上集成栅极电路,代替了栅极驱动芯片的像素扫描功能,还需协同驱动芯片(集成栅极驱动芯片的电平转换功能和源极驱动芯片功能)等共同实现液晶显示模组的驱动。因此GOA电路不属于控制电路,也不能实现完整的驱动器功能,不应认定为驱动器”。因此该商品不属于含驱动器或控制电路的液晶面板。
因此,仅含有GOA电路的液晶面板作为一种不含驱动器或控制电路的液晶面板,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8524.1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